犯罪与文明,了解法律, 走近法律。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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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简历 1992年7月至1996年7月在四川大学法律系读本科;1996年7月至1999年7月在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读研究生 工作经历 1999年7月至今在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任教 承担的主要课程 刑法学、国际私法学 论文、论著、科研成果 1、论文:《从国际刑法和外国刑法的规定看我国增设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犯罪的可行性》,载于高铭暄主编《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480—495页。 2、论文:《两岸联手打击劫机犯罪的可行性探讨》,载于唐磊主编《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190—1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