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识课】法律意识与法律人生

2020-11-12 14:37:14.747   分类:要闻及动态   来源:教务处   阅读量:2593 返回列表

课程名称:法律意识与法律人生

授课教师:杨成良

上课时间:1-17周 星期五 11-12节

上课地点:X1213

一、教师简介

1111.jpg

杨成良,四川威远人,法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设备秘书兼政治学院(法学系)实验中心主任,分管法律硕士研究生工作。诉讼法专业学科负责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毕业于威远中等师范学校、内江教育学院,从事中学文科教学工作。1996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民事诉讼法方向),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分配至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从事法学专业大学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至今。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家事法等。现于西南政法大学在职攻读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学位。从教至今,主编、参编诸多法学著作,统编教材部音像教材1部,发表专业论文多篇,参加和主持各级法学研究课题20余项,面向公、检、法、司、部队等举办专题法律讲座60余场次。

二、课程概述

教学内容:

第1讲:法律意识与法律人生的基本内涵解读

第2讲:法治经典故事赏析

第3讲:家庭生活法律规则

第4讲:用工维权法律路径

第5讲:消费维权法律路径

第6讲: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第7讲:民事侵权法律救济

第8讲:交通法律规则

第9讲:物权规则法律解读

第10讲:创业和企业治理法律问题

第11讲:知识产权侵权与法律保护

第12讲:刑事犯罪预防

第13讲:依法行政与违法救济

第14讲:司法机关与纠纷处理

第15讲:证据意识与证据基本运用

第16讲:如何认识和委托律师

教学目的:

通过丰富生动的案例教学和实时更新的法治讯息,使学生初步掌握道德与法律的主要区别;对现在的学习、生活、研究以及日后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有基本认知;了解自己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内容;认识公权力的边界及其权利保护功能;对公检法司监察政法委等机关的分工有一定了解;在受到权利侵害后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能够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性维权,依法寻求救助。使学生初步形成法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学生能理性、合法地规避风险,享有美好人生。

三、课堂体验

1111.jpg

本节课,杨老师以“在课上接电话,是违法违纪的行为”引出主题,从法律的角度向同学们剖析课上接电话的违纪成本和后果,同时也再一次强调了上课纪律,活跃了课堂氛围。

第一节的主要内容是程序正义的必要性。助教老师首先上台讲述著名的程序正义案例辛普森杀妻案,并说明什么是程序正义。

杨成良老师随后上台做更深入的讲述。他首先提出实体正义的概念,提出“程序正义对应法律事实,实体正义对应客观事实”的要点。然后,杨老师告诉同学们,法官与民众基于辛普森杀妻案的对立实质上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碰撞。但是,客观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情,法律基于现有证据做出的推论始终无法完全还原客观事实。因此,虽然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没有谁占上风,但是基于程序正义更注重规则、公平的特点,程序正义要略胜一筹。

在辛普森杀妻案中,原告方罗列的辛普森杀妻证据疑点重重,使得基于证据之上推演的事实模糊不清。在此情况下,若还是坚持实体正义,就有冤枉无辜之人的倾向。因此,法律最后基于法律程序做出辛普森无罪的判决。尽管这一判决有悖民意,但它坚持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程序正义的内核即是讲究公平公正,讲究“宁可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它对广大人民起到了很好的庇护作用,降低错判无辜之人的风险。而实体正义虽然注重客观事实的还原,却很容易被民意等法律之外的东西左右,在判决过程中丧失一定的公正性。因此,坚持程序正义,坚持保护无辜之人的原则实际上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底线所在。

111.png

第二节课主要讲述民事纠纷法律纠纷行政纠纷三大纠纷的区别。杨老师先给同学们看了三个对应不同纠纷的视频,然后举生活中纠纷的例子,教同学们分辨民事纠纷、法律纠纷和行政纠纷。

干货满满的两堂课解答了和同学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很多法律知识问题,轻松愉悦的氛围也让同学们感到十分充实。老师生活化的举例让同学们对抽象的法律知识有了更准确、深入的了解,也让同学们意识到法律在生活中无处不在。

四、课后采访

记者:您觉得这门课程对同学们有哪些帮助?

杨老师: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希望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学习和了解法律的兴趣,学会在风险社会中预测行为的后果因而正确规划自己的行为,预防和排除法律风险。


教务全媒体中心为学工作室

记者:罗熳蕾



图片新闻 更多>

最新更新 更多>